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8日5时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与工友范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社区**工业区**号,因工作上的琐事发生打斗,双方各有受伤。范某某双侧鼻骨、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部软组织肿胀及所及部分鼻窦粘膜稍增厚,鼻甲胎肥大,曹某某右手第五掌骨近段粉碎性骨折,经广东广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范某某、曹某某均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应承担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曹某某认罪认罚,态度诚恳,在案发后已积极赔偿范某某,并取得范某某谅解,社会矛盾已化解。考虑到被不起诉人曹某某与范某某是公司同事,案件因工作琐事引起,曹某某的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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