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郑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051988********,汉族,本科毕业,无业,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街**号院**号楼。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22时许,在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路与**路附近的“**酒馆”,被不起诉人曹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王某某在酒馆门口朝曹某某酒桌位置的玻璃上踹了一脚以挑衅对方,后曹某某与王某某发生打架,二人均有受伤。经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曹某某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王某某,取得谅解。2020年4月14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曹某某系初犯、偶犯,具备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社会矛盾已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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