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社检公诉刑不诉〔2016〕14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74年8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社旗县饶良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31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6年8月5日退回社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16年9月5日社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终结,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6年10月5日再次退回社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16年11月5日社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终结,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社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8月22日中午13时许,社旗县老窦庄村夏老庄村民曹某某同本村村民宋某某在窦庄村刘某某饭店吃饭,在酒桌上因琐事发生口角,引起厮打,在厮打时,曹某某用小铁凳将宋某某的左手大拇指砸伤。经鉴定,宋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社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社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6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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