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21964********,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路**号。2020年7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次日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8月4日被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2020年8月17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嘉峪关东路53号201室门口,因酒后不满患有精神病的邻居时常踢门骚扰,用脚踹刘某某家大门并将被害人刘某某踹倒在地,致其右手受伤。经医院诊断,刘某某右侧桡骨远端骨折、右尺骨茎突骨折、右下尺桡关节分离。经鉴定,刘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破案后,被不起诉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本应惩处,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自愿认罪认罚,并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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