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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故意杀人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一部刑不诉〔2020〕Z220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61992********,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路**号**房。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8月13日被逮捕,9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何才荆,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梁佩欣,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8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8月27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在本市白云区**街**号**房客厅内,与其丈夫詹某某饮酒后因情感纠纷等问题发生争执,后曹某某将煤气瓶搬至客厅并打开煤气阀门欲与詹某某一同自杀。期间詹某某爬至阳台门处,邻居李某某进入客厅关闭阀门,曹某某遂将詹踢出客厅,并关门再次开煤气自杀。后李某某再次进入客厅关闭阀门并报警。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本案系因婚姻矛盾引发,曹某某自动放弃犯罪,没有造成损害后果,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附:

本案经与辩护人协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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