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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灌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住灌云县**镇**路**号**幢**单元**室。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曾因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3月6 日被灌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 0 1 4年4 月1 8 日被灌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9月4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4月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因事实不清,于2020年5月6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同年6月5日补查重报。

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7月2日0 时许,曹某某通过朋友圈、微信群看到李某某、黄某某发布其女朋友薄某某欠钱不还的消息,因此心生报复,到灌云县**镇**地下车库,用随身携带的喷漆罐将被害人李某某的一辆白色、车牌号为苏G8****的奔驰smart轿车全车车身喷漆。经灌云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苏G8****奔驰smart于2019年7 月2 日的直接损失价格为人民币6077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曹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灌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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