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都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7221953********,汉族,初中文化,系宜昌**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湖北省宜都市,住宜都市**镇**村**组。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宜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7月21日、9月10日退回宜都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宜都市公安局分别于同年8月10日、9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宜都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租赁位于宜都市陆城街办清江大道205号原属于西孚机械的镀铬车间。2019年2月正式投入生产,从事液压活柱镀铬等经营。2019年7月,宜都市公安局环保警察大队与宜都市环境保护局在对镀铬车间进行日常巡查时,发现该车间污水存在违规排污嫌疑,遂对该镀铬车间所产生的污染废水进行抽样。经宜昌鼎顺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在送检的废水中,六价铬含量为3.35mg/l,铬的含量为4.64mg/l,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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