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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川检二部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011987********,汉族,大学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住达州市通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被达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饮酒后驾驶川S*****小型汽车从达州市通川区华阳大酒店出发往达州市通川通川大桥方向行驶,行驶至通川区荷叶街路段时被达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呼气值含量为101mg/100ml。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血液乙醇浓度为101.5mg/100ml。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时曹某某的醉酒程度较低,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不大,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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