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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城检公诉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汉族,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41970********,初中肄业,南阳市祥云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南阳市宛城区**路**小区**号楼**单元**楼(户籍所在地:南阳市宛城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9年2月26日被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于2019年9月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9年10月23日被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6月份,犯罪嫌疑人曹某某注册成立南阳市祥云机电制造有限公司。2015年8、9月份,秦某某(身份虚假)到祥云机电公司低价推销钢板,曹某某决定购买约150吨钢板。2015年10月28日,祥云机电公司先后收到秦某某3批次钢板后予以验收入库。祥云机电公司会计董某某先后支付给秦某某三笔现金,秦某某以河南省苏醒商贸有限公司名义给祥云机电公司出具13张增值税发票(号码00510607-00510619),金额合计1285307.69元,税额合计218502.31元,价税合计1503810元。2016年4月25日,经南阳市税务局联系,曹某某到该局说明此笔业务后,补缴增值税218502.31元,滞纳金12004.35元,合计缴纳230506.66元。

2017年11月15日,驻马店市国税局将本案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线索告知南阳有关部门。2019年2月26日,公安机关对上述涉及祥云机电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线索予以受理并立案。同日,曹某某接到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说明情况。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的供述;2.证人董某某、酒某某的证言;3.人口基本信息表、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凭证、银行交易记录、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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