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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汉检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68年2月6日1968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汉寿县,公民身份号码432423196802068978432423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汉寿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9年11月5日被汉寿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寿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汉寿县洋淘湖镇居民曹某某从童某和薛某手中购买位于汉寿县**镇**村**组的一批杨树。当晚,曹某某到洋淘湖镇林管站站长王某某家中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递交了申报材料。王某某答应帮助曹某某向县林业局申办证件,要求他等几天。9月28日,曹某某在等了几天之后,在林木采伐许可证没有办理下来的情况下,雇人砍伐了一部分树木。9月29日,王某某告知曹某某采伐许可证没有办下来的情况下,不能采伐。曹某某立即停止砍伐。经鉴定,曹某某采伐杨树91株,总蓄积19.2534立方米,总材积9.6267立方米,直接经济价值7701.36元。2019年10月25日,曹某某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

2019年10月10日,曹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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