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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滥伐林木案)_明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明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1197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出生地福建省明溪县,户籍地福建省明溪县**镇**村**号,住福建省明溪县**镇**幢**室。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明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2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明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明溪县**镇**村民委员会与村民朱某某、涂某某签订协议及补充协议,解除了双方于2004年2月22日签订的《林地租赁合同》,**村民委员会将租赁的林地(林权证号为****、****)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经营权收回。**村民委员会于2010年8月6日付清了相关费用。2013年11月8日,明溪**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与明溪县**镇**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关于征占用**镇**村际头山地的补偿合同》和《关于征占用**镇**村**附着物的补偿合同》,**管委会按相关标准支付征用补偿费,取得了明溪县**镇**村**山场的林木所有权。2015年,**管委会将明溪县**镇**村**山场的林木交由曹某某进行采伐,采伐的林木归曹某某所有,**管委会不支付采伐费用。曹某某于2015年4月27日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明集采字[**]**号),采伐林班为**镇**村**林班**大班**小班,采伐方式皆伐,采伐强度100%,采伐面积2.4公顷,但因故林木采伐搁置停工。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复,明溪县人民政府于2017年2月10日对包括**镇**村**林班**大班**小班在内的土地进行了征收。

2018年11月,**管委会因**(**)建设需要,再次交由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对明溪县**镇**村**山场的林木进行采伐。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在林木采伐许可证(明集采字[**]**号)已过期,未重新办理采伐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安排汤某某组织人员对上述山场的林木进行采伐,具体位置为**镇**村**林班**大班**小班。经鉴定:被采伐林木350株,立木材积26.5991立方米(其中:杉木32株,立木材积2.2691立方米;马尾松76株,立木材积13.533立方米;阔叶树242株,立木材积10.797立方米)。

2018年11月15日,明溪县公安局对明溪县**镇**村**山场林木被砍伐警情开展外围调查,曹某某接到民警电话后,主动到明溪县公安局瀚仙森林派出所配合调查,并如实陈述了事实。2019年3月22日,明溪县公安局对明溪县**镇**村**山场林木被滥伐刑事立案侦查。2019年6月12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被明溪县公安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林权证、关于解除**村与村民朱某某、涂某某签订《林地租赁合同》的协议及补充协议、关于征占用**镇**村**的补偿合同、关于征占用**镇**村**附着物的补偿合同、林木采伐许可证、明溪**管委会关于“工业集中区地块林木采伐案”相关情况的说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张某某、余某甲、汤某某、陈某某、余某乙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镇**村**山场采伐林木的现场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人汤某某辨认笔录及照片,被不起诉人曹某某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违反森林保护法规,在原采伐许可证已过期,未重新办理采伐许可手续的情况下,采伐林木26.5991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滥伐林木的行为发生在**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该林地在采伐前已被政府依法征收,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被不起诉人曹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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