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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滥伐林木案)_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3〕33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211984********,*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镇**村委**队**号之一,现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镇**小学*年级部对面,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2年9月12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3年5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3年5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中旬,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刘某某、仇某某等4、5名工人自带工具在武江区**镇**村委“**山”上对曹某某自家种植的桉树进行砍伐。2020年6月16日被查获。经韶关市万峰林业规划设计有限公司鉴定,“**山”被伐林木总面积10.8亩,被伐桉树蓄积为46.16立方米,出材32.31立方米。被伐林木地类为乔木林地,林种为水源涵养林。

案发后,现场植被现已复绿,生态环境已基本修复。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蓄积46.16立方米,出材32.31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从宽情节,且其无犯罪前科,系初犯,案发后涉案林地植被已复绿,生态环境已基本修复,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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