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5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江苏省邳州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8日我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至11月18日间,被不起诉人曹某某与王某甲、王某乙(均另案处理)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江苏省邳州市碾庄镇大宋村秦楼西组与宿羊山镇陈庄村交界的淤泥河南堰,共同购买并采伐杨树73棵,立木蓄积计22.2717立方米,被邳州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邳州市林业技术指导站鉴定,所采伐林木地块为一般林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和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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