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习检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单位:遵义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证件号码:5102261954********,住所地:习水县**镇**村**旅游度假区,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住贵州省习水县**镇**旅游度假区,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遵义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8日被遵义市公安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被不起诉人曹某某负责一条10千伏的高压输电线路架设工作。2019年2月31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所在公司办理了仙源镇小獐村1-3、5小班(地块)采伐(采伐面积11.3207公顷、采伐蓄积572.10立方米、出材量329.02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采伐期限为2019年6月30日止。2020年3月,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将已过期采伐许可证许可区域的林木及未办理采伐许可证(马某某山林内)的林木采伐,采伐林木共计123株。经习水县兴林林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所伐林木123株,立木蓄积为16.4939立方米。
2020年5月11日,习水县林业局编制《习水县仙源镇小獐村汪家后头山林林木被滥伐案植被恢复方案》,需要缴纳生态恢复费2770元。同月13日,该公司已缴纳生态生态恢复费277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遵义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已作生态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单位遵义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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