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旬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91974********,汉族,小学文化,餐饮服务人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住旬阳县**镇**社区**组。无前科。
本案由旬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相关权利义务。
旬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4月至2019年8月,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在经营旬阳县**镇乡间小厨店(注册人为曹某某妻子刘某某 )期间,使用面粉、小苏打、硫酸铝胺(俗称明矾)、食盐、水以一定的比例加工生产油条向他人销售。2019年7月11日,旬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陕西**阳光监测技术有限公司依法对曹某某经营的旬阳县**镇乡间小厨店加工销售的散装油条进行了监督抽验,油条内含铝量为361mg/kg,不合格。曹某某生产销售的油条中含铝量超标,属于超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形,足以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被不起诉人曹某某使用含硫酸铝胺的油条向他人销售的行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旬阳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生产、销售含铝花卷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之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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