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住通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通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30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的一天,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将其驾驶的川Y*****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停靠在通江县永安镇县坝村1社一泥碎路边,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某、黄某某在该机动车内使用自制吸毒工具吸食毒品。
2019年12月的一天,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将其驾驶的川Y*****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停靠通江县瓦室镇笔架村路口一废弃砖厂空坝处,容留吸毒人员黄某某、蹇某某在该机动车内使用自制吸毒工具吸食毒品,但该毒品系味精假冒。
2020年1月的一天,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在通江县**镇**村**组**号住宅卧室内,容留吸毒人员胡某某使用自制吸毒工具吸食毒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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