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271969********,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济源市**办事处**村**居民组。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1月27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济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源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我院于2020年1月2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8月17日补查重报。
济源市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0月份,济源市轵城镇河岔村第一居民组通过招投标拍卖村集体树木,曹某某以41000元价格中标位于该居民组正西方向50米处乡道两侧杨树。中标后曹某某将办理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乡道两侧杨树伐掉;将未招投标的位于该居民组正南方向30米处5棵桐树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伐掉。经鉴定,被伐的5棵桐树立木材积为4.2201立方米(原木材积为2.7431立方米)。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济源市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查明涉案的5棵桐树是否在招投标范围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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