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22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镇江市丹徒区**镇**路**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寿县**镇**街**队)。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亦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10时许,曹某某趁隙进入镇江市丹徒区**镇**路**号其邻居吴某某家中,在卧室衣柜内窃得现金人民币3000元。次日上午,曹某某得知吴某某报警,遂将3000元放入吴某某家中客厅立柜抽屉中。
2020年3月14日上午,曹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获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镇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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