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昌检三部刑不诉〔2020〕147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1196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北京市昌平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8月19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曹某某在昌平区**超市内,在多点自助结账区域采取故意漏扫商品的方式,盗窃太太乐蔬之鲜一袋。
2020年9月5日,犯罪嫌疑人曹某某在昌平区**超市内,利用多点自助结账机扫描部分商品进行结账的方式,盗窃伊利酸奶一组。
2020年9月21日,犯罪嫌疑人曹某某在昌平区**超市内,利用多点自助结账机扫描部分商品进行结账的方式,盗窃西瓜一块、月饼一盒、卷纸一提,后被民警抓获。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超市内,以未结账的方式,盗窃太太乐蔬之鲜一袋;
2020年9月5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北京市昌平区**超市内,以未结账的方式,盗窃伊利酸奶一组;
2020年9月21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超市内,以未结账的方式,盗窃西瓜一块、月饼一盒、卷纸一提。
2020年9月21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北京市昌平区**超市内被民警抓获。
2020年9月27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赔偿**超市人民币5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扣押清单、监控录像等,证明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多次盗窃超市的事实;
2.到案经过、接报案经过证明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的到案过程;
3.谅解书证明被不起诉人曹某某赔偿**超市人民币5000元并取得谅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鉴于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得到被害人谅解,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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