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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盗窃案)_华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生于1974年**月**日,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228231974********,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华池县,现住址华池县**乡**村**组**号。2014年1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华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华池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7日,我院决定继续监视居住。

本案由甘肃省华池县公安局2013年10月27日立案,侦查终结后,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10月初的一天晚上,被不起诉人曹某某伙同冯某某(已死亡)、李某某到华池县**镇**村**组**井场实施盗窃,三人共盗窃一卷新的薄膜纸,然后在距离该井场南侧约100米的地方对被盗财物平均分赃。

2、2013年10月24日凌晨,曹某某驾驶摩托车拉乘张某某(另案处理)来到冯某某家中同冯某某商量盗窃54-6-41C3井场的防盗网,后曹某某、冯某某、李某某、姚某某四人窜至华池县**镇**村**组**井场实施盗窃,当时共盗取该井场内使用中的防盗网十块,新的防盗网一卷半,随后该四人将盗窃所得防盗网抬至冯某某家中进行分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冯某某死亡证明、社会调查等;

2、证人张某某、冯某甲、冯某乙、刘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和李某某、张某某的供述;

4、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对上述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涉嫌盗窃犯罪,但曹某某涉嫌盗窃犯罪行为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未逃避侦查,其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华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华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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