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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女,1960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10121196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住广汉市********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6月12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4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7日13时许,常某某到位于广汉市三水镇围城路2号1栋1单元2楼2号的“雅风茶馆”打牌。16时许,在隔壁桌打牌的被不起诉人曹某某见常某某随身携带的现金掉在座椅上,遂趁无人注意之际将现金盗走,后回到自己的座椅上继续打牌。经清点,被盗现金共计1800元。2019年6月11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被民警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还全部赃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及时退赃,认罪、悔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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