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蓬检一部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人,公民身份证号码3708271994********,汉族,高中文化,务工,现住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蓬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1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在蓬溪县蓬南镇印石村遂广高速蓬南服务区加油站1号加油机,拾得被害人杨某某遗留在加油机里的油卡,卡号为91000000********,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先后四次盗刷加油卡加油,盗刷金额为人民币37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积极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遂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蓬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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