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盗窃案)_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检诉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5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31952********,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无业,住宝应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宝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宝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9一次退回宝应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宝应县公安局于2020年99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109二次退回宝应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宝应县公安局于2020年119日补查重报

宝应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

20064月份,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时任宝应县**镇**村片会计兼**组生产队长)在征得被害人张某甲同意后向村委会申报五保户,经村委会集体讨论同意后,向**镇民政部门申报,20065月份,经民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将张某甲“五保户”补助卡发放至村部。后村委会将该存折交由曹某某转交至张某甲,但曹某某一直未将存折交由被害人张某甲且并未告知被害人张某甲已经将“五保户”办理成功。据曹某某供述:从2006年开始至2015年,曹某某每年将张某甲“五保户”补助全部给了张某甲。但2016年开始,张某甲“五保户”补助上涨,曹某某将张某甲“五保户”补助取出来后,每年过年只给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3000元。经侦查机关核查,20162月至20196月期间,曹某某不定时取走张某甲的“五保户”补助款共计人民币23600元,其中2016年至2019年春节前曹某某每年给了张某甲“五保户”补助款人民币3000元,共计12000元,剩余元被曹某某非法占为己有。

2020年5月8日在张某乙等人的见证下,曹某某向张某甲支付人民币11600元并取得张某甲的谅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宝应县公安局认定曹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曹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扬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宝应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