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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盗窃案)_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珠检公诉刑不诉〔2018〕22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3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均为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厂**栋**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4月22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1晚10点5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骑自行车路过本市珠山区金鼎肯德基门口时,看见一辆白色速派奇电动车没有上锁,于是临时起意将该电动车偷走。2018年4月22日上午9时许,曹某某回到金鼎门口将自己的自行车骑到新桥附近时被抓获。被盗电动车被追回退还了失主。

经认定被盗电动车价格人民币2310元。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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