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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樊城检刑不诉〔2021〕34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女,1969年****日出生,公身份号码4206831969********,汉族,小学肄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枣阳市**镇****号,住湖北省枣阳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17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11日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2021年1月11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4 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在襄阳市樊城区**路**商城内卖家电的柜台处闲逛时,发现覃某某放在凳子上的一件工装围裙口袋内装有大量现金,临时起意将该工装围裙及围裙内现金4000元盗走。

案发后,曹某某已将盗窃的围裙和现金全部退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返还物品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雷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覃某某的陈述;4.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襄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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