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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盗窃案)_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检刑不诉〔2021〕15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71969********,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望江县人,住安徽省望江县**镇**村**组,务农。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绥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0日被绥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3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3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3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在绥阳县客运站过安检时,发现安检机上出口处有一女士挎包,曹某某便将该挎包盗走,包内有黄金项链一条、纯金耳坠一枚、银手镯一个,经鉴定价值6648元。案发后,被盗物品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朱某某。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补偿了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岁条规定的行为,其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并补偿了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本案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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