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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盗窃案)_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襄检一部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性,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02197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住河南省襄城县**小区**号楼**单元****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襄城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11月18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6日19时许,在襄城县****超市一楼洗护用品区护肤品货架,曹某某将货架上的一瓶百雀羚牌水嫩深层保湿乳(青色,100g,零售价66元)盗窃走。后经调查,2020年08月09日12时许,曹某某将**超市护肤品货架上的一瓶美涛牌盈润恒卷弹力素(蓝色,180克,零售价31.8元)和一支相宜本草牌红景天幼亮洁面膏(青白色,100克,零售价45元)盗窃走;2020年09月18日18时许,曹某某将**超市护肤品货架上的一支相宜本草牌去死皮膏(青色,68克,零售价39元)和一支百雀羚牌水嫩净透精华洁面乳(青色,95克,零售价78元)盗窃走;2020年11月05日20时许,曹某某将**超市护肤品货架上的一瓶百雀羚牌水嫩倍现盈透精华水(青色,100ml,零售价98元)盗窃走;2020年11月06日20时40分许,曹某某将**超市护肤品货架上的一支相宜本草牌红景天幼亮修颜乳(白色,50克,零售价99元)盗窃走。2020年11月18日,曹某某及其家属向受害人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后经认定,曹某某盗窃的美涛牌弹力素、百雀羚牌洁面乳等洗护用品价值45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犯罪嫌疑人供述;

2、​ 被害人陈述;

3、​ 证人证言;

4、​ 书证;

5、​ 物证;

6、​ 鉴定意见书;

7、​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曹某某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涉嫌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认罪、悔罪,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许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襄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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