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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刑不诉〔2020〕167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21990********,汉族,中专文化,工人,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区**路**号**栋**单元**号,住贵阳市**区**路**局**宿舍。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4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5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贵阳市公安局经开分局执行。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在贵阳市经开区万科商场后的停车场将被害人罗某某停放在摩托车停放点的一辆风炎轮牌电瓶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车价值2160元人民币。案发后,被盗电瓶车已追回发还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退赔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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