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21963********,汉族,文盲,住浙江省长兴县**镇**村**自然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5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中午12时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路过被害人俞某某家门口时发现门未上锁,趁无人之际侵入俞某某家中盗窃,窃得现金1900元,硬版中华香烟1条(经鉴定价值450元)。涉案物品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俞某某。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现已取得被害人俞某某谅解。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系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归案经过、谅解书、价格鉴定意见书等书证;
2.被害人俞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5.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盗窃罪。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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