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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盗窃案)_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于湖南省耒阳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11988********,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耒阳市**乡**村**组,群众。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8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网上追逃,2020年1月1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4日18时44分至2015年12月4日18时47分之间,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在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首府广场农业银行ATM机准备取款时,发现被害人姚某某遗忘在ATM机内的一张卡号为62284303695********的中国农业银行卡,窃取卡内资金3000元,随后逃离现场。案发后曹某某主动退赔3000元人民币,并取得被害人姚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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