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盗窃案)_吉林省江源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江源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源林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62219**********,汉族,无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镇,现住**镇**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由吉林省森林公安局三岔子森林公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森林公安局三岔子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曹某某为打烧柴,私自进入三岔子林业局龙湾林场施业区4林班10小班内,使用刀锯将林地内的倒木截成树木件子使用马车拉回家中,劈成烧柴子。经白山市江源区发展与改革局鉴定价值为人民币贰仟陆佰肆拾元整(2,64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构成盗窃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扣押的涉案财物木工斧一把、手锯一把,由办案机关解除扣押,自行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检察院长春林区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源林区基层法院提起自诉。

 

                              江源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