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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盗窃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海检诉刑不诉〔2020〕139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71988********,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房,因本案于2020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于2020年1月6日12时许,到本市海珠区**号**楼,乘无人之机,盗得杭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H3C-S1516L交换机1台及网线1条。

同月9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到本市海珠区得胜岗**号**楼,乘无人之机,盗得杭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H3C-S1516L交换机1台及网线1条。

同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到本市海珠区江南大道中**号**楼,乘无人之机,盗得杭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H3C-S1516L交换机1台及网线1条。

2020年1月15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被抓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盗窃的杭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H3C-S1516L交换机3台共计价值人民币 666.42元。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得到被害单位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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