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6211972********,满族,初中文化程度,内蒙古**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丹东市凤城市,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小区**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康巴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康巴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已告知曹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曹某某,听取了曹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本院于2020年5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5日补查重报。
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康巴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1月28日15时22分,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在康巴什区郡铭公寓大厅放快递的架子旁将报警人赵某某妻子贺某某在唯品会上买的一件凯撒牌黑色羽绒服大衣(女款)快递盗走,快递收件地址为康巴什区郡铭公寓,羽绒服购价为1876.5元。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价格认定局对本案中曹某某涉嫌盗窃的涉案物品在基准日的市场零售价格进行了价格鉴定,鉴定意见是认定标的在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壹仟捌佰柒拾陆元伍角整(¥1876.50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康巴什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康巴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康巴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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