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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盗窃案)_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马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0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水电安装工人,出生地湖南省永兴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兴县**镇**村**组**号,现住福州市仓山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马尾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被马尾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黄智锋,福建知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马尾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5时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驾车载着郭某某、马某某至马尾区**小区,欲对其承包的项目进行安装维护工作。到达小区后,曹某某先行从**小区**座**室一楼的阳台,翻身进入福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物料仓库,准备拿取工作所需物料。在仓库内,曹某某发现了两袋共计6捆瑞鑫牌电线,便将其中一袋电线带离仓库,并告知郭某某房内无人,郭某某见状也翻身入内将另一袋电线带离仓库。随后曹某某、郭某某、马某某三人分别以外套遮掩后,各自拿取两捆电线先后离开。其中,郭某某将两捆电线带离**小区后放置于小轿车上。曹某某离开**小区行至马尾区**路边时被小区的保安发现,随即将电线遗弃后逃离现场。马某某发现曹某某被保安追赶后将电线遗留在小区保安室不远处的地面,并以自己的外套掩盖,之后返回小区逃离。经鉴定,6捆瑞鑫牌电线共计价值人民币3630元。

2019年11月21日,公安机关将被盗的6捆瑞鑫牌电线发还给被害单位福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蓝某某。

2019年11月29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与郭某某一同到马尾区公安局投案自首;2020年9月3日,马某某在闽侯县**镇**村**号附近被福州市公安局上街高新区分局怡山派出所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且涉案赃物已发还被害人,未造成实际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马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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