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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等人诈骗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2348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9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家住江苏省邳州市**镇******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曹某某等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底至2019年9月份,金某某(另案处理)负责管理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的市场部有组长即尹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李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张某某的组员有朱某某、滕某某、闻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和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等人。在金某某的同意和配合下,上述组长与各自组员相互配合,以年轻单身女性身份添加男性被害人为微信好友并沟通交流,以所谓的内部优惠价吸引被害人、推销基因检测产品;之后,再以内部名额被公司发现需要补差价、需要接受公司内部处罚、需要还车贷房贷、需要借钱等各种名义骗取被害人财物。其中,张某某和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骗取被害人董某某共计人民币5787元、骗取在浙江省义乌市的被害人汪某某共计人民币800元。现被害人董某某、汪某某已获得赔偿并出具了谅解书。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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