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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等13人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川检一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01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达州市达川区**乡新街**号附**号,现租住达州市通川区******市场综合楼**单元**楼**号。2020年8月2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犯罪嫌疑人曹某某(男,48岁,达州市通川区人,另案处理)来到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达州市通川区磐石镇经营的“****”农家乐内吃饭消费并从事聚众赌博活动。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明知对方在其经营的场所内从事非法活动,仍为其提供开设赌场场地,并在接下来的五日之内仍然继续为其提供赌博场所,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一次性从曹某某处收取500元的场地费。同年8月4日晚,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本案从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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