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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公开版)_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禅检刑不诉〔2019〕71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11974********,汉族,高中文化,驾校教练,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镇**村**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6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11月22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0月12日向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8年11月22日依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2019年3月12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25日、2019年4月12日二次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23日、2019年2月26日、5月13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刘某某(另案处理)伙同他人,为了达到诈骗他人款项的目的,成立“人民通惠”公司,在全国范围内架设特大网络传销团伙,该传销组织在互联网上设立网络商城www.thgo8.com,通过“办讲座、拉人头”等形式,以“低门槛、高回报”为引诱,不断变换产品为噱头,诱使群众投资加入,由此获得会员身份及发展下线的资格。经统计,“人民通惠”特大传销组织涉及全国各地会员120多万人次,涉案金额约1亿余元人民币。具体情况如下:人民通惠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民通惠公司)自2014年成立以来,通过在其公司网络商城“通惠购”上进行消费返利的形式诱使群众预存、购买该公司产品,从而使参与人员获得会员资格和发展下线的权利,同时,会员分别获得对应不同数量的排点返利、购物卷和购物积分。据调查,人民通惠公司销售的部分产品经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鉴定为质量不合格产品,其他传销产品(以量子产品为主)存在严重价格欺诈的行为。人民通惠公司业务发展迅速,通过线上和线下发展扩充,至案发时已经以拉人头入会方式发展约120万人次,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涉案金额达106,824,752.5元人民币。

人民通惠公司的“传销模式”有以下几种:

一、在网络商城设定会员模式:预存 5000元成为铜级会员、预存10000元成为银级会员,预存20000元成为金级会员,预存成为会员即可获得排点、增值理财积分和购物积分,购物积分与返利资金或现金搭配使用,可抵扣现金,同时还可以发展下线并获得一定的提成。成为会员后,可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层级采用“双轨制”发展下线并获取奖励,即:每个会员可以发展左、右两个下线,之后两个下线可再发展两个下线,以此类推,无限制的发展下线。设立所谓“对碰奖”的奖励制度,其获利公式为:左右两区会员积分的总和(预存金额可换算成等额积分)乘以5%获得积分奖励,该积分奖励可以按比例申请返还现金,以此牟取非法利益。

二、微商店(金猴阁)模式:通过新入会员在“通惠购”网络商城一次性或累计消费满398元获得“通惠购”微商店(即金猴阁)经营权,并晋升为“猴当家”,然后“猴当家”可以通过分享自己的二维码继续发展下线的模式发展会员,微商店每个级别的晋升需要对应的金额及人数。而每个“猴当家”直接下线三层的微商店可以获得相对应的业绩提成,以此类推,通过不断的发展下线,按照一定比例从下线成为会员消费的款项中获取提成利益并晋升自己的级别,级别越高获取的利益也越多的方式发展,以此牟取暴利。

三、“12338套餐”模式:人民通惠公司又推出“12338套餐”,以旅游积分、获得同等价值的商品、商品排点、三级佣金、全球分红为卖点,通过公司内部培训、讲解、印发宣传单据等形式对他人进行洗脑,采取对“通惠购”商品分成A、B+、B、C类组合产品,下线会员消费指定金额可以获得前述好处,继续鼓会员励发展下线;为吸引更多的人员成为人民通惠公司所谓的会员,刘某某等人还设置对应的奖励措施:对发展会员多、吸收款项多的会员采取各种奖励,包括奖励保时捷轿车等。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伙同菩提树公司经营者吴某某开发人民通惠公司互联网会员系统及手机客户端应用,专门用于上述模式的经营并利用该系统划分会员对应的上下线人员及层级关系和计算会员提成等。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在人民通惠公司架构中属第14级,先后发展曹某甲、曹某乙、梁某某、黄某某、周某某、古某某等人加入人民通惠公司并成为会员,曹某某清楚知道人民通惠公司发展会员层级晋升的经营模式,并分别发展下线会员超过三层并超过三十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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