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应检二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曾用名曹某甲,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2198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应县,住太原市迎泽区**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应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1日被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6日被应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王某某,山西真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西省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4日补查重报。
山西省应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10月份,犯罪嫌疑人曹某某在宁武县务工时,认识了宁武县人谭某某,该谭某某向其介绍鲍某某经营的“良乡小鲍”公司的盈利模式,称其在该公司投资一单3200元,分四个月返利,周六、日不返利,每天返利63元,并让其投单加入。犯罪嫌疑人曹某某就开始投单,并不断加大投单数和投资金额,同时其还组织魏某某、杨某、栗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等人在“良乡小鲍”项目投单,并告知参与人“良乡小鲍”的盈利模式。之后,参与人便开始不断拉人投资“良乡小鲍”。犯罪嫌疑人曹某某还通过微信朋友圈宣传发布“3200—3800元加盟小鲍,**招募**,**加入必须是原**直接推荐拉入,初次入会人员只要向上线推荐人提供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微信号、所报单数及应缴纳费用便可称为**。投资款均是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银行卡转账逐级上交,分红返利一次逐级下发”等内容。
为了获得其团队**每单30元奖励,2017年6月28日,曹某某通过山西总代巩某某(宁武县人,因涉嫌非法领导传销罪已被宁武县人民法院判刑)向鲍某某缴纳加盟费129800元后,申请成为应县分代,截止2017年8月9日,曹某某共获得1036单30元返利,共计31080元。截止至2017年8月11日,曹某某团队共计投单1314单,投单总额为4643800元,发展**超过40余人,层级达5级。2017年8月中旬,鲍某某等人潜逃,并终止返利。
2017年11月27日,江苏省江阴市公安局对鲍某某等人涉嫌集资诈骗犯罪立案侦查。2018年12月,公安部部署应用任务:江苏省江阴市鲍某某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各地依法打击。并下发拟打击人员详情,犯罪嫌疑人曹某某为打击人员。投资理财盈利模式:以高额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为诱饵,**发展**,吸收资金。投资人每投资1单3200—3800元,可每天获得63元返利,连续返利4个月为一个周期,节假日除外,每单最低获利1500余元;投资人直接推荐1人,投资人可获取180元的直推奖励,下线依次再发展1人,直推人获180元奖励,投资人可获得每单90元的奖励。成为该公司的代理后,代理团队只要有人保单,每单代理可获得30元奖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西省应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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