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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职务侵占案)(公开版)_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内检一部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61969********,汉族,初中毕业,原河南省**食品有限公司出纳,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内乡县,住内乡县**镇**村**组,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7月2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内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曹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6年9月以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与**公司客户张某某、王某某等人相互勾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以少称重的方式作案。经河南宏韬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出纳员曹某某涉嫌职务侵占案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截止2020年6月19日,根据曹某某的供述和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材料,可以认定**公司出纳曹某某收到**公司客户支付的涉案资金2800元,曹某某本人获利2800元;曹某某收到业务搭档分配涉案资金45850元。曹某某本人获利合计48650元,涉案交易金额共计189000元。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签于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确有悔罪表现,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主动退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损失,并得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检委会研究,决定对曹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内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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