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徐检三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311969********,汉族,高中文化,上海**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在江苏省金湖县**路**花园**幢**单元**室,暂住本市长宁区**路**号**宿舍。2018年12月13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19年1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9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检察人员依法讯问了曹某某,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经审查,于2019年11月7日、2020年1月21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20年2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2月至同年3月,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应上海**有限公司校内活动部负责人胡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的要求,将应发往山西太原朝阳**公司的160万元货物私自截留并拉回本市浦东新区一仓库,后胡某某等人将这些货物销售得款。该局认为,曹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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