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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_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郴北检刑检刑不诉〔2020〕118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01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郴州市北湖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路**路居委会(**器材厂),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路**路居委会(**器材厂)。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1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与段某某、田某某、付某某、周某甲、刘某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6月21日至2020年7月5日,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9月15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7月3日至2020年7月3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曹某某与段某某、田某某、周某甲、付某某、刘某某(均另案处理)均于1979年12月5日入伍,段某某、田某某、付某某编入**军区驻**独立师**部队,周某甲编入**军区驻**独立师**部队,刘某某、曹某某编入**军区驻**独立师**部队。段某某任机要员、付某某任报务员、刘某某任瞄准手、曹某某任地形测量员。六人均于1981年元月退伍。**独立师郴州籍退伍士兵成立了“**独立师”微信群,唐某甲任会长,段某某等人均系会员,并缴纳会费用于大家到北京等地维权上访。2018年11月,段某某担任“**独立师”会长一职,同时收取会员每人300元会费,并以认定参战身份为由多次带领大家到郴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单位上访。2018年11月30日,段某某组织田某某、陈某某苏北两区等20余名退伍老兵到郴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要求“认定参战身份”上访未果后在一起吃饭。席间,段某某提议召集苏仙、北湖、嘉禾的退伍老兵于2018年12月5日到郴州市人民政府上访,要求认定参战身份,众人同意。并商定:段某某、田某某负责召集北湖籍老兵,陈某某、黎某某负责召集苏仙籍老兵,李某甲召集嘉禾籍老兵;统一着65式军装;田某某负责整队维持纪律、领唱以及制作方队标示牌等;曹某某、刘某某、唐某乙、邓某某等六人头戴钢盔、手戴红袖章作为纠察队维持队伍秩序;付某某负责管理活动费用的记账;周某甲负责管理活动费用的开支;周某乙负责现场拍照;段某某安排将上访使用的横幅、标语、喇叭、扩音器以及维持纪律使用的钢盔、袖标等物品存放于付某某彩票店内。同时,段某某再次强调了上访的纪律问题:要求统一听指挥。为确保上访效果,在正式上访前,段某某组织田某某等30余名退伍士兵在南塔公园进行了彩排。

2018年12月5日8时许,段某某、田某某、周某甲、付某某、刘某某、曹某某及北湖、苏仙、嘉禾籍退伍老兵约80余人,按照约定时间来到郴州市人民政府大门口列队,统一着65式军装,扛军旗,拉横幅、开喇叭,喊口号、唱军歌,围堵市政府大门口,要求市政府领导认定参战身份,造成不同程度的交通堵塞,行人围观。10时许,众人强行从侧门进入市政府大楼,来到一楼大厅前台阶梯处列队、拉横幅、喊口号、唱军歌,之后又冲进一楼大厅,继续拉横幅、喊口号、唱军歌。12时许,段某某安排曹某某、谢某某领来盒饭分给众人。14时许,市政府肖副秘书长组织人员对段某某、田某某、周某甲、周某乙等代表进行接访。16时许,段某某指挥众人解散。期间,多名县、市、区、街道工作人员进行反复劝阻,均未果。整个过程持续时间长达约8小时,严重影响郴州市人民政府的工作秩序。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横幅、宣示牌、八一红旗、军绿色头盔、军用腰带、扩音器、红色袖章等物品;2.书证:到案经过、指定管辖函、记账本等书证;3.证人证言:同案犯段某某、田某某、付某某、周某甲、刘某某与唐某乙、李某乙、龙某某、李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提取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系积极参加者,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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