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蚌山检检一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4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安徽省蚌埠市**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8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6月5日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当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5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2月4日;自2020年3月2日至2020年4月1日)。
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9月7日22时左右,王某某接到宋某某电话,因其双方之前产生的经济纠纷,双方在电话内约定当晚在蚌埠市龙湖春天**店见面。宋某某、齐某某、曹某某等多名社会人员,在蚌埠市龙湖春天**店等待王某某。王某某召集吕某某、李某某及李某某4个朋友,准备西瓜刀、棒球棍等凶器,驾驶两辆车于2016年9月8日零时左右来到蚌埠市龙湖春天**店。双方见面后发生口角,随即王某某及李某某的一名朋友手持棒球棒,李某某和吕某某手持西瓜刀,其余人空手,宋某某、齐某某、梅某某一方等人手持铁棍,双方发生追逐殴斗,后王某某一方持刀棍追打宋某某、齐某某一方,追至蚌埠市汤和路和学府路交叉口西侧,宋某某、齐某某、曹某某上车逃离现场。随后王某某等人也准备驾车离开现场,车辆停放在汤和路和学府路口西北角,齐某某等人又驾驶其中一辆奥迪黑色Q7轿车返回,撞上王某某一方所驾驶的白色悦达起亚SUV轿车,将其左侧两个车门撞坏,后齐某某、梅某某等人逃离现场。曹某某乘坐车牌为皖C*****白色起亚轿车离开。王某某在案发现场拨打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后也离开现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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