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潍城检一部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女,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927198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河南省台前县**院职工,户籍居住地:河南省台前县**街**号,现居住地:河南省台前县**小区**号楼**单元**号。2019年9月17日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4日被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康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17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确定被不起诉人康某某对福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山东**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享有债权749.594948万元。在执行过程中,为了优先偿还被不起诉人曹某某800万元的债务,被不起诉人康某某于2017年8月30日将该债权转让给被不起诉人曹某某。2018年3月12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变更被不起诉人曹某某为申请执行人。后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申请执行时被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判决给付内容不明确为由驳回执行申请。
另查明,曹某某对康某某的债权中的445万元是姜某某的山东**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对康某某的债权。曹某某是康某某儿媳。康某某与姜某某丈夫李某某是远房亲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曹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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