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桃检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21989********,汉族,初中文化,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镇***村,因涉嫌虚假诉讼罪,经桃江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9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8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丁某某(已故,卢某某岳父)与苏某某等人合伙成立了昆山**电子有限公司,使用苏某某名下的昆山***公司的资源进行生产,2018年10月该公司出现经济问题,丁某某与卢某某为了从公司里把投入拿回来,通过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的帮忙,利用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的银行私人账户向昆山**电子有限公司汇款的银行流水,于2018年10月3日至2018年11月1日分二十七次伪造了62万元的转帐,并由昆山**电子有限公司的法人丁某某出具昆山**电子欠被不起诉人曹某某62万元的欠条。
2019年1月卢某某使用昆山**电子有限公司的法人丁某某出具**电子欠被不起诉人曹某某62万元的欠条并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的名义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昆山**电子有限公司,桃江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4日受理立案,经审查作出(2019)湘0922民初122号民事判决,判决昆山**电子有限公司偿还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本金62万元,将昆山**电子有限公司在上海**电子有限公司的应收货款62万元执行至被不起诉人曹某某账户。被不起诉人曹某某获得执行款后转交给卢某某。
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曹某某虚设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没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主观恶性小,情节轻微,昆山**公司也出具谅解书,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曹某某的行为是帮助性质,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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