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杏检二部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404211985********,出生地:山西省长治县,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业,住山西省长治县**镇**街**号。2020年4月28日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17日至2020年1月18日期间,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因挂靠山西****有限公司做工程需增值税普通发票,经刘某某(已不起诉)介绍并提供开票信息,让“李哥”(未抓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35份,票面金额3500000元。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在收到增值税普通发票后,通过刘某某共支付开票费94500元。被不起诉人曹某某获得虚开的3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因不符合山西****有限公司财务制度,至今未使用。
2020年4月28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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