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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虚开发票案)_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一部刑不诉〔2020〕187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81197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四川**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成都市天府新区,现住德阳市罗江区**镇四川**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宿舍。2019年12月9日,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亮,四川汉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一、从他人处购买并向四川**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30份的犯罪事实

2018年5月至12月,曹某某为报销刘某某、张某某、许某某及其本人在四川**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发生运输业务的运输费,向他人购得其他公司向四川**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30份,价税合计1834818.29元。1.江门市**运输有限公司向四川**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5份,长春市**运输有限公司向四川**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5份,价税合计668700元。2.厦门**运输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向四川**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0份,税价合计1166118.29元。以上发票均由曹某某填单并在四川**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报销。

二、曹某某受他人请托帮忙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65份的犯罪事实

1.受冯某某请托帮忙购买由厦门**运输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华区**运输部等公司向四川**饲料有限公司的增值税普通发票8份;广州**物流有限公司、广州**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等向眉山**生物科技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3份;西安**物流有限公司向陕西**饲料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3份;西安**运输有限公司向重庆**饲料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3份。以上发票共计27份,金额1799828.19元,税额53994.81元,价税合计1853823元。

2.受郑某某请托帮助购买由东莞市**运物流公司、河南**物流有限公司向绵阳**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38份,金额2392429.19元,税额128510.91元,价税合计2520940.1元。

本院认为,曹某某向他人购买和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构成虚开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购买发票的目的不是为骗取国家税款而是在有真实交易产生的情况下为结回运输费用而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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