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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检二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女,1965年**月**日生,出生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居民身份证:3203231965********,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址:徐州市铜山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铜山区公安局于2019年12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侦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曹某某在经营徐州**物流有限公司期间,明知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接受东营市**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张,税额共计55229.79元,均已认证抵扣。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到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全部补缴税款。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已全部补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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