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泉检诉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241963********,汉族,初中文化,原徐州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租住徐州市**镇**小区**室(户籍地江苏省扬中市**镇**小区**栋**单元**室)。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17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6月17日该局将该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7月至2017年8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曹某某,为逃避缴纳所在企业增值税税款,在没有真实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伪造货物购销合同和现金收据等方式,通过被不起诉人“某某”、厉某某(均另案处理)介绍,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27张,均已抵扣,合计总金额2209735.27元,税额375654.94元,价税合计2585390.21元。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购买徐州*甲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销项发票5张,徐州*乙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销项发票2张,徐州**商贸有限公司销项发票3张,徐州**金属贸易有限公司销项发票3张,徐州*丙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销项发票5张,徐州*丁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销项发票3张,徐州市**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销项发票2张,徐州*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销项发票4张。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骗取国家的税款损失不清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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