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辛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单位:辛集市**服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546****,单位地址:河北省辛集市**村。法人代表:袁某某。
被不起诉人曹某甲,又名曹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811982********,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原辛集市**服饰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市辛集市**镇**村**街**号,现住辛集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9年11月22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甲及其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2-3月份期间,辛集市**服饰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曹某甲明知与山东泗水县**有限公司没有实际交易,让泗水**有限公司为辛集市**服饰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0张,并抵扣,价税合计1167600元,数额169651.28元。案发后曹某甲补缴税款,并于2019年11月22日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
(1)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证明:此案系泗水县公安局移交给辛集市公安局受理并立案。
工商登记档案、税务登记信息等
证明:辛集市鲍比盛服饰有公司2012年10月11日成立,组织机构代码05546****.纳税人识别码:9113018105546*****.2018年3月26日纳入非正常户。住址:辛集市**村。
(3)银行流水、公司账目、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证明:辛集市**服饰有限公司与山东泗水**有限公司没有实际交易,具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故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张,价税合计1167600元,数额169651.28元。
完税证明
证明:2019年11月8日曹某甲补缴税款169651.28元.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
证明:曹某甲主动投案。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证明:泗水玉源兔业有限公司与辛集市**服饰有限公司没有实际交易,为辛集市**服饰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挣返点。
3.曹某甲的供述
证明:辛集市**服饰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是曹某甲,2014年的时候有很多皮子是从散户手中购买的,无法开票,然后让山东泗水**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把钱打过去,扣除返点后山东泗水**有限公司把钱再打回来,共开了10张票,都是山东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间是2014年,价税合计1167600元,税额是169651.28元,已经在税务局抵扣了。
本院认为,曹某甲及其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甲及辛集市**服饰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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