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检二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7112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莒县**镇**街**号,住莒县**镇**街**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0月26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莒县**服装厂于2014年5月5日在莒县注册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注册资金10万元,经营范围为服装、鞋帽等来料加工、销售,登记负责人袁某某,但实际控制人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现查明,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在莒县**服装厂无真实购销业务的情况下,为了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通过他人虚构从鄢陵县**有限公司、曹县**纺织厂、东明县**纺织有限公司购进棉纱等名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6张,并到税务部门认证抵扣,税额共计人民币255132.22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10月15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在莒县**服装厂无真实购销业务的情况下,通过他人为莒县**服装厂从鄢陵县**棉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张,价税合计231660元,涉及税额33660元;
2.2016年2月24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在莒县**服装厂无真实购销业务的情况下,通过他人为莒县**服装厂从郓城**纺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张,价税合计466950元,涉及税额67847.44元;
3.2016年1月19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在莒县**服装厂无真实购销业务的情况下,通过他人为莒县**服装厂从曹县**纺织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价税合计106000元,税额15401.71元;2016年2月22日,莒县**服装厂从曹县**纺织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张,价税合计270000元,税额39230.78元;2016年5月24日,莒县**服装厂从曹县**纺织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张,价税合计340220元,涉及税额49430.76元;
4.2016年5月24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在莒县**服装厂无真实购销业务的情况下,通过他人为莒县**服装厂从东明县**纺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张,价税合计341100元,涉及税额49561.53元。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于2018年10月25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向公安机关退交抵扣税款254510元。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缴抵扣税款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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